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4-20 来源: 作者:

2020-04-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诚信建设,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以下简称甘肃文交中心)市场秩序,推动甘肃省地方及全国文化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我省唯一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甘肃省文交中心发起实施,服务于本机构市场范围内的各交易主体及其交易行为。

第三条 甘肃文交中心建立本中心统一的全国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市场诚信信息,用于记入诚信档案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文交中心文化产品交易、产股权交易、授权合作机构业务。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与甘肃文交中心的市场活动、承诺履约和相关信息提取与采集过程中均应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章政策和甘肃文交中心制定的各项规则规范和制度。并使用规范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与载体记录 ,客观真实表达诚信履行状况。

第六条 甘肃文交中心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交易主体在本中心从事和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中,实施诚信约束,并不断加强和完成诚信建设。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息采集对象

下列参与甘肃文交中心市场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文化产品交易业务涵盖范围内的交易者、挂牌方、市场运营机构,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穿透关联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产股权交易业务授权合作交易机构业务范围内的投资者、交易者;

(三)授权合作交易机构业务范围内挂牌公司、法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穿透关联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所有在甘肃文交中心注册参与市场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交易主体。

第八条 信息采集范围

(一)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者其他交易主体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文化产品交易业务、产股权交易业务、授权合作交易机构业务涵盖范围内的投资者、交易者在甘肃文交中心参与交易的各类行为;

(三)在甘肃文交中心市场交易业务过程中,双方或多方约定的权责,其他法律法规认定为有效的权责、或公开承诺对其他业务主体应该负责的权责,对特定或不特定对象赠予捐献的权责等未履行、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的情况;

(四)通过各公共媒体平台、自媒体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恶意维权行为;

(五)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纪律监察部门制造虚假信息,恶意投诉,经落实为不实的情况。

(六)在甘肃文交中心客服平台诬告他人或其他交易主体、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甘肃文交中心公开的各项交易规则、制度的行为;

(八)拒不配合甘肃文交中心监督检查、被平台做出相关限制或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交易纠纷调解的情况;

(九)被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调查、立案、起诉等情况;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信息。

第九条 信息分类

诚信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文交中心规定各信用主体参加中心平台市场交易行为所必须提供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 本办法第八条(一)所列的基本信息

2. 企业挂牌前尽调报告

3. 运营方的资质审查信息

4. 涉及市场各主体签署的各类协议

5. 相关交易主体的资质审查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经过认定,对判断诚信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 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结论

2. 正面社会评价

3. 在平台相关交易主体之间无任何费用拖欠情况及经济违约责任

4. 无客诉发生

5. 虽有客诉发生但不是责任承担方

6. 主动处理客诉并未造成不良影响

7. 获得各级表彰奖励、荣誉或功勋;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经过认定,对判断诚信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 异常交易行为信息

2. 诱导和承诺收益行为

3. 委托他人或代他人账户操作行为

4. 发生客诉且限期未能解决

5. 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6. 寻衅滋事、恶意投诉、聚众闹事、内幕交易等行为

7. 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8.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条 诚信档案不得采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诚信评估信息,可由其自行向甘肃文交中心及授权合作机构申报,其相关的不良信息可通过中心客服邮箱进行举报,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章 诚信积分分类

 

第十二条 甘肃文交中心对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实行诚信积分级别分类监督。

第十三条 甘肃文交中心诚信积分是依据中心诚信档案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设定的积分规则计算得出。

第十四条 诚信积分的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诚信积分考核等级设立为: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其对应类别为红名单、白名单、灰名单、黑名单四类。

第十六条 诚信积分基础分为100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分值分布在0到100之间,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从高到低分为四档:

(一)信用良好:信用积分在100分以上,一般指有很多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二)守信:信用积分在80-100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多良好信息;

(三)失信:信用积分在50-80分之间,一般指有少量失信信息;

(四)严重失信:信用积分在50分以下,一般指有较多失信信息。

第十七条 诚信积分的具体评分标准也可以根据不同业务的特殊性按照相应具体细则确定并执行。

第十八条 诚信积分计算原则:诚信积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加减法。


第四章 诚信类别发布

 

第十九条 诚信积分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性质实行动态和区别管理。红名单为未出现风险且诚信记录良好的信用主体;白名单为诚信记录良好的正常信用主体;灰名单为已存在风险,处于触发诚信行为或部分限制的信用主体;黑名单为出现重大风险并进行失信监督措施操作的信用主体,有严重违背诚信信息的可进行一票否决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 各类别名单作为甘肃文交中心内部监管依据和奖惩的基础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甘肃文交中心根据运营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对外公示。

第二十二条 诚信角色分类为黑名单的信用主体,按照甘肃文交中心有关规定,通过“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官网”及相关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五章 信用积分评价

 

第二十四条 信用奖惩坚持“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采取行政性、市场性和社会性的奖惩手段,对守信者实行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媒体宣传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加大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甘肃文交中心对红名单主体采取以下优待;

(一)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

(二)在中心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三)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更多其他权限的授权

第二十六条 甘肃文交中心对灰名单主体执行以下处置: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二)约见谈话

(三)发出警示函或意见函

(四)进行特定权益限制或资金冻结

(五)下达限制交易通知或通知书

(六)暂停或永久停止相关优惠政策

(七)视在限制时间范围内配合执行情况降级为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甘肃文交中心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执行以下处置:

(一)暂停或中止交易者所有市场活动

(二)下达中止交易通知或通知书

(三)限制特定或者全部产品的交易

(四)特定或全部资金冻结

(五)禁止新产品的挂牌

(六)在限制时间内拒不配合调查的将视情形向社会公

(七)涉及违规违法的移交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业务流程及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甘肃文交中心设立信用评价委员会,由风控部主持日常工作,负责制订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组织、领导中心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由中心相关部门组成。

第二十九条 甘肃文交中心信用评价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甘肃文交中心交易市场诚信信息界定、组织采集;

(二)建立、管理诚信档案,组织、督促诚信信息的记入;

(三)组织办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

(四)建立、协调实施诚信监督、约束机制;

(五)甘肃文交中心规定的其他诚信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三十条 甘肃文交文化产品交易业务、产股权交易业务、授权合作交易机构业务须严格遵守诚信承诺制度。严格遵守市场准入审核,所有业务事项申请涉及的相关当事主体应当提交书面承诺、书面合约、合同及音视频认证,承诺申请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诚实合法地参与市场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甘肃文交中心技术部负责建立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甘肃文交中心文化产品交易业务、产股权交易业务、授权合作交易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在办理账户开立业务、协议签署、政策执行业务环节等市场活动中,必须查询相关主体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信用主体可向文交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自主解释、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修复信用,主动申请并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的可适当加分。

第三十四条 甘肃文交中心业务部门接收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已整改到位的,应当决定允许信用修复,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其相关记录按档单进行保存,视情况可进行撤销;整改不到位的,不执行信用修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最终解释权与修改权归甘肃文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