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6日
日前,甘肃省发布《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据了解,该《意见》设定发展目标,到2020年,文化创意产品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创意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企事业单位达到10家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产值在全省文化产业产值中的比重达到30%左右,分试点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推广阶段(2018年)、全面发展阶段(2019年—2020年)三个阶段实施
。
以下为《通知》和《意见》全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6〕2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旅游发展委 省文物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深入发掘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传习所,以及各级文博单位和其他掌握各种形式文化资源的单位(以下统称“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发展甘肃文化创意产业,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目标。
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文化资源特别是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以谋划和实施项目为途径,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为保障,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树立品牌、加快发展,使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成为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新引擎。到2020年,文化创意产品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创意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企事业单位达到10家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产值在全省文化产业产值中的比重达到30%左右,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体系,逐步把文化创意产品培育成文化旅游产业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促进全省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坚持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相统一。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必须加强文化资源系统梳理,在确保文化资源有效保护传承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必须坚持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实用化、生活化、商品化。公益性文化文物单位必须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发利用文化资源。
3.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统一。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必须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通过制定激励、引导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促进优秀文化资源实现传承、传播和共享。
4.坚持创意生产与融合发展相统一。必须突出敦煌文化、丝路文化、始祖文化、黄河文化、民族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等人文和地域文化资源优势,开发特色鲜明的文化创意产品。充分发挥各类展会、节会等平台作用,推动文化创意与科技、旅游、体育、养生、金融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向文化旅游商品转化。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为试点阶段。在庆阳市等地区和敦煌研究院、省博物馆、省图书馆、省文发集团、读者出版集团、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等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同时鼓励全社会积极申报参与开展试点,探索文化文物单位创意研发、生产、经营的经验做法;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制定支持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多元化参与的政策。
第二阶段(2018年),为推广阶段。在全省文化文物单位全面推广试点经验,不断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设计水平,不断拓展产品推广和营销渠道,逐步形成文化创意产品品牌;具备条件的各级文化、文物单位每年推出一批文化创意产品;培育3—5支在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团队,打造3—5个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品品牌。全面参与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文化旅游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阶段(2019年—2020年),为全面发展阶段。大力培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市场主体,探索“文化文物单位+创意+企业+手工艺人”的合作模式,逐步完善网络+实体、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销售网络。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体系,不断拓展文化旅游商品市场。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整理文化资源,加强资源共享。组织文化文物单位开展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馆藏可利用文化资源进行系统梳理、分类整理。用好用活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加快可开发利用文化资源的数字化进程,为文化传承、文化创新奠定基础。鼓励依托高新技术创新文化资源展示方式,增强体验性和互动性。支持数字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用好各类已有文化资源数据库和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推动文化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同时,加强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保证文化战略安全。(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文化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政府)
(二)开展创意研发生产试点。选择部分有一定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基础的省级、市州级公益性文化文物单位申报全国试点。同时,在各级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办)等单位中,选择部分工作积极性高、馆藏文化资源丰富、特色鲜明的单位进行省级试点,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经营性企业,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模式、收入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等,逐步带动全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除已明确的试点外,省级试点单位名单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共同研究确定。鼓励市州开展试点,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有效机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三)推动各类文化文物单位创意开发利用。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办)等公益性文化单位以公益性服务为前提,结合本单位实际,充分发挥文化资源和人才技艺优势,加强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提升文化资源的利用度,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单位侧重于利用文物资源、陈列展览等创意开发;公共图书馆侧重于古籍善本、名人字画、个性化数字服务平台等文化创意资源开发;文化馆、美术馆侧重于高端艺术类培训、书法字画交流、舞台演艺等文化创意资源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办)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视频、实物等文化创意资源开发。结合构建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图书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开发适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开发兼具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实用价值的数字创意产品。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展合作,提升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水平。(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
(四)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围绕实用化、生活化这个核心和关键,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创新为动力,以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各市州政府)
(五)积极培育文化创意产品的市场主体和平台。发挥文化文物单位和不同所有制的骨干文化企业作用,搭建面向全行业的产品开发、营销推广、版权交易等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文化文物单位、各类文化企业共同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园区基地建设,利用产业园区基地的孵化、服务功能,推动创意文化产品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开展文化文物单位传统技艺老字号评选活动,挖掘、保护、发展全省文化文物单位特色传统技艺。培育特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设计企业,支持设立开发利用各种形式文化文物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实体。鼓励文化文物单位所属企业引进资本,实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品创意开发领域。推动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的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业务合作,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有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各市州政府)
(六)建立完善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创新文化创意产品营销推广理念、方式和渠道,促进省内营销与省外、国外营销相结合,促进线上营销与线下营销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内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者代售点。全省旅游景区、乡村舞台、文化集市要开辟专门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的销售。综合运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在商业网站和文化文物单位相关专业网站,设立文化创意产品销售平台,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手机APP,积极发展社交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网络营销水平。在优秀文化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活动中,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和推广。鼓励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开展相关产品推广营销。结合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建设,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的体验式营销。定期举办系列文化创意产品创意设计大赛,进一步宣传、推广文化创意产品,促进产品研发和销售。借助海外中国文化中心、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文物进出境展览和合作交流等平台,坚持展、销相结合,拓展文创产品海关出口贸易渠道,采取展、销“两路走”,促进优秀文化创意产品“走出去”。(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兰州海关、省文物局,各市州政府)
(七)打造甘肃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品牌。牢固树立品牌意识,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和各类科研力量,研究生产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新型、适用的文化文物复仿制品和其它类型的消费品,形成具有独特风格、独立知识产权和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的文化创意产品,打造甘肃文化创意产品品牌。不断提升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设计企业、文化旅游商品研发企业的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文化创意领军单位和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及开发利用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文化文物资源创意产品开发利用的O2O模式。培育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智慧产品,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的科技含量。建立健全品牌授权机制,扩大优秀品牌产品生产销售。(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工信委、省旅游发展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物局,各市州政府)
(八)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跨界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加强与旅游、科技、商务、金融、通讯等部门的联系,形成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水平,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和生活用品。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美丽乡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紧密结合,使更多优秀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城乡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艺术的规划设计,丰富城镇、乡村文化内涵,优化人文环境,使城镇、乡村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文化气息浓郁的人文空间。将文化创意产品研发与扶贫攻坚紧密结合,使其成为推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和群众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鼓励依托优秀演艺、影视、节会等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延伸相关产业链条。促进文化资源与互联网和现代通讯融合,促进馆藏文化资源的数字化传播和消费。落实“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遴选和培育一批“双创”空间,实施精品文物数字产品和精品展览推广项目。(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文物局,各市州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国有公益性文化文物单位用人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成立理事会,引进热心文化事业的知名人士、企业家等各方面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独立法人的运行按照国有文化企业相关政策执行。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物局牵头,文化文物单位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措施和指导目录,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省文化厅具体负责工作推进会的协调组织工作;省旅游发展委具体负责在全省各旅游景区设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销售布点,拓展文化文物创意产品销售市场;文化文物单位具体负责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研发、生产,并参与产品销售。(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物局、省编办,各市州政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定期发布《甘肃省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允许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兼职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将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单位(企业)纳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评选范围。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专门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业、文化旅游商品研发的企业、文化文物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机构,经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同时,经申报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可享受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专项扶持。各地政府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9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98号),以及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甘宣发〔2015〕20号)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文物局,各市州政府)
(三)加大考核和奖惩力度。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文物单位年度考核和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位免费开放、评估定级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制定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考核指标,探索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绩效工资分配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等。从2018年起,凡是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达不到指标要求的,文化文物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并适当减少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在评估定级中不得晋等升级。对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将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物局,各市州政府)
(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同旅游、教育等相关部门紧密结合,研究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高端创意研发、经营管理、营销推广人才为重点的文化创意产品人才培养机制。将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鼓励各类院校、科研院所按文化文物单位资源开发需求开设特色专业,为我省文化文物单位资源开发利用培养人才;针对文化文物单位资源专业性强、人才素质要求高的特点,鼓励科研院所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方式培养专、精、尖人才;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制定优惠条件吸引国内外相关人才,以就业、合作经营、兼职技术顾问等形式吸引人才加盟;加大对核心人才、高层次人才的扶持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才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物局,各市州政府)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文化、旅游、文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宣传解读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将本地区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利用成果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畴。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把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制定切实措施加以推进。各文化文物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订本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规划,科学论证,在保证公益文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利用,使馆藏文化资源在发挥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各类文化文物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在行业发展研究、标准制定、交流合作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利用工作。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