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交易业务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甘肃文交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结合甘肃文交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交易业务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交易业务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及综合评议等竞价环节以独立身份参加资产交易业务评审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资产交易业务评审工作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从事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经济、金融、工程咨询、工程技术、信用管理、工商等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
(四)熟悉资产交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能胜任资产交易业务评审工作并接受甘肃文交中心的管理和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督;
(五)甘肃文交中心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第六条 应聘评审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提出意见。在资产交易业务评审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在该业务评审中予以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其他评审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除甘肃文交中心按规定发放的评审费及酌情发给的技术咨询费外,不得索取或接受评价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它好处。
第八条 评审专家在资产交易业务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甘肃文交中心相关制度、规则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接受甘肃文交中心聘请并担任资产交易业务评审专家库成员,享有对资产交易业务的评审权;
(三)获得相应劳务报酬权。在项目评审开始前,甘肃文交中心和评审专家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评审劳务报酬,并由评审专家向甘肃文交中心提供劳务发票;
(四)对资产交易业务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出具个人评审意见;
(五)向甘肃文交中心、资产交易业务当事人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甘肃文交中心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向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推荐优秀评审专家;
(八)甘肃文交中心制度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资产交易业务评审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真实、可靠、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与资产交易业务当事人或与交易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资产交易业务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三)发现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甘肃文交中心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配合甘肃文交中心处理相关市场主体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五)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甘肃文交中心制度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资产交易业务主要负责人是近亲属的;
(二)为资产交易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三)与资产交易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为实现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结合资产交易业务具体项目的实际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相对稳定、能适应甘肃文交中心资产交易业务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 条 应聘评审专家的审核由甘肃文交中心资产交易业务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司资产交易业务评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专家库候选人员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专家库的人员变更调整工作;
(四)负责评审人员报酬支付工作;
(五)负责专家库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六)负责评审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七)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随时申报、不定期选聘。对于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可以随时向甘肃文交中心提交入库申请,经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进入专家库。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推荐。公司领导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向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员。
(二)遴选。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推荐人选进行遴选。
(三)审批入库。经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专家正式录入甘肃文交中心资产交易业务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2年,任期结束时由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其中,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评审能力和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资产交易业务评审工作的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新规定;
(三)在参加资产交易业务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平、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对于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如果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有相应身体健康证明,能胜任评审工作,且为评审工作所需要专业的,经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可以续聘。续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五条 通过甘肃文交中心审核入库的评审专家应与甘肃文交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按规定参加甘肃文交中心资产交易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库成员如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专业领域、通讯联络方式等以及与评审工作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甘肃文交中心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其中,职称和执业资格发生变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甘肃文交中心应当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甘肃文交中心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在审核工作中存在懈怠、敷衍情形的;
(三)本人提出解聘申请的;
(四)无故缺席资产交易业务评审会议的;
(五)经甘肃文交中心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八条 甘肃文交中心通过举办资产交易业务项目评审会议进行评审时,每次评审专家人数的确定应该根据该项资产交易业务评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但评审专家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九条 资产交易业务具体项目评审专家的选取应通过专家库随机抽选。未能从专家库足额抽取到所需评审专家,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时,甘肃文交中心可以直接确定有关专家参加评审,或者要求资产交易业务项目委托方推荐有关专家参加评审,经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履行相关聘任手续。
第二十条 不从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或者未经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批准自行邀请评审专家的,其评审结果均视为无效。
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需要,经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特邀省内外有关知名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参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抽取后,由甘肃文交中心联系并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与资产交易业务委托方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选或者推荐产生的评审专家,不得与资产交易业务当事人具有可能影响其公正评判的利害关系,否则评审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审开始前,资产交易业务当事人发现评审专家应当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可以向甘肃文交中心申请对该专家进行回避审查,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甘肃文交中心调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甘肃文交中心为评审专家工作提供服务,包括场所、设施设备、相关文件材料和评审专用表格等。
第二十五条 评审开始前,甘肃文交中心应检查资产交易业务各参与方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核对评审专家名单、查验评审专家身份信息,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个人资格声明。
第二十六条 评审开始后如有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甘肃文交中心应及时安排替补评审专家。确实无法安排的,评审应改期进行,甘肃文交中心另行通知评审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资产交易业务评审会议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评审专家不能弃权。
若出现评审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评审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平、公正情况的,甘肃文交中心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进行重新审核。
第二十八条 甘肃文交中心负责对评审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评审会议结束后,参会评审专家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评审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依次递补:
(一)出现评审专家应回避情况的;
(二)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被选定为评审专家,且已接受邀请,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审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未构成严重违法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拒绝配合甘肃文交中心处理相关市场主体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的。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评审资格,同时取消专家库入库资格,由甘肃文交中心通过官网予以公告:
(一)严重损害资产交易业务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私下接触或收受资产交易业务中其他主体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甘肃文交中心评审工作纪律的。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甘肃文交中心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甘肃文交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甘肃文交中心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